XX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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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4)X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县政府招标采购的劳务派遣公司购买从事替代性、单位辅助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服务(以下简称劳务派
2、遣用工),公益性岗位和见习人员除外。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在盘活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从紧必须、一事一议、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因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或阶段性、紧急性的工作任务,确需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规范用工。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的除外):(一)因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开展工作的;(二)有相关政策依据可以使用临时性辅助人员弥补工作力量不足的;(三)符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4)X号)中关
3、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服务主要内容的相关规定;(四)其他情形,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第五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一)用工申报。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单位满编的,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申请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其核定编制总量的10%;单位空编的,原则上不予申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按程序申报审批。用工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人社局书面申请用工计划。(二)审核批准。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申报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及工资标准;县人社局负责对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资格及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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