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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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能够提高交易效率,满足消费者的价格优惠需求,但其也存在明显弊端。其一,消费者履行义务的前置性限制了消费者选择自由。其二,商家履行合同义务的滞后性弱化了商家诚信履约的利益约束机制。其三,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费模式得以存续的关键。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监管存在漏洞,有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的失信事件时有发生。更为恶劣
2、的是,有些机构在“跑路”前大量向消费者低价出售“会员卡”、“贵宾卡”或“打折卡”,收取高额预付费,并将其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成为一些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套路,“卡还在,店没了”的情况让不少消费者头痛不已。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堵塞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漏洞、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切实提高相关立法的针对性与全面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针对预付式消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政
3、府都曾发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预付卡发放企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立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不同部门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立法位阶低,而且零碎分散;二是预付式消费模式涉及行业广,现有的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卡企业的制裁震慑力度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时通过专项立法,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明确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的市场准入门槛、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从而将预付式消费模式纳入有
4、法可依的良法善治轨道。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注册制。鉴于消费者承担了商家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预付式消费模式仅应适用于守信企业而非失信企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应对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的法定门槛予以明确规定,如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额、开业最低期限、企业营业额、消费纠纷投诉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预付卡发行限额。对申请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企业实行注册制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预付卡内资金余额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具有高度流动性,素有“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一旦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项,就意味着发卡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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