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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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公共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数据处理活动的系统。第三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整合共享、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国
2、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自主创新与技术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第六条利用公共视频系统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集约共享、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其他方面的作用。第八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
3、、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公共视频系统。所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除前款规定的主体或者经其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上述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第十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安全防范需要,在下列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一)商贸中心、会展
4、中心、旅游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停车场、服务区、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一)机场、港口、通航建筑物、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主干道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确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场所的客房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
5、部区域;(四)其他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区域、部位。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限于该场所安全防范所必需,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在军事禁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在军事管理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征求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意见。第十四条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定级、备案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
6、信息权益,合理确定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留存30日;留存期满后,对已经实现数据处理目的的个人图像信息,应当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个人图像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启用前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0日内办理备案。公共视频系统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信
7、息化手段,为建设、使用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第十八条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系统运行连续、稳定和安全,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九条为公共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稳定,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二十条公共视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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