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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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农发(2024)7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1月16日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原、良种
2、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验收、复查及监管等活动。价、科学认定、动态管理。第五条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湖南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以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
3、管理工作。第二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第六条省级水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同时根据养殖生产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及子一代苗种。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原种或经过审定的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应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
4、和技术培训任务。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需在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进行登记,并纳入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管理。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第七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主体资质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10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租赁期限自资格验收之日起算),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2年及以上申报品种的原种保育或良种繁育工作基础。第八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一)
5、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II607),生态环境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保存。(二)原种场原则上建在经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产区;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筑50年一遇标准;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三)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相对隔离,标志标识清晰;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第九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一)场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山区县不少于3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配套水面比例应满足经营种类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以及生产要求。(二)省级水产原种场核心亲本保种规模应达到:大宗鱼类单品种200尾以上;
6、名特优鱼类单品种100尾以上;虾类单品种2000尾以上;蟹类单品种500只以上;贝类单品种250只以上;龟鳖类单品种500只以上。省级水产良种场核心亲本保有规模应达到:大宗鱼类单品种500尾以上;名特优鱼类单品种200尾以上;虾类单品种5000尾以上;蟹类单品种100O只以上;贝类单品种500只以上;龟类单品种100o只以上;鳖类单品种2000只以上。(三)省级水产良种场年苗种生产能力应达到:大宗鱼类2亿尾以上;名特优鱼类200万尾以上;虾蟹类1亿只以上;贝类300万只以上;龟类3万只以上;鳖类5万只以上。省级原、良种场新引进或培育的种质资源,应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平台登记并纳库管理。省级原种
7、场应加强所申报品种种质的保存和保护;经过种质改良的品种,需防止逃逸到自然水域。第十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一)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设备,能满足苗种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二)培育设施。包括亲本池、后备亲本池、苗种池、暂养池、饵料培育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各类池的面积、深度及塘填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三)配套设施。场区内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完善,主干道宽度可通行车辆,进、排水系统相向、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养殖生产设备齐全。(四)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五)疫病防控设施。配
8、备水生动物病害检测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测养殖原良种的健康状况,加强疫病防治,对病死的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7015)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尾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须经净化处理后,按照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第十一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管理设施:(一)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通讯设备及网络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二)实验室。配备显微镜、解剖镜、多功能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酸度计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常规水质化验和常见病害检测能力。(三
9、)资料档案室。建有技术档案(主要为保种和选育技术、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等)、生产档案(主要为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记录、种苗质量标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等)、财务档案和基建档案及相关影像资料等。(四)标本室。保存有经营品种从幼体到成体整个养殖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标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标本等。(五)仓库。与生产区距离适宜,且方便运输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能防虫鼠。建有单独的饲料库和药品库,药品、饲料及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第十二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一)应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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