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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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动办发(2023)2号各市州国防动员办公室:现将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呵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第三条承担单建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测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单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第六条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战时作为人员和物资掩蔽的单建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
3、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o第七条单建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与城市防护类别相适应,不得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宜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人防指挥所工程按照相应的战术技术要求确定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有关要求。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九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专家评审,并出具
4、初审意见。1 .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2 .省政府投资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二)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二)除长沙市外,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人防
5、工程项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各级人防指挥所项目,按程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建项目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将审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后,人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建设单位将审批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二)设计合
6、同或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意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证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六)地质工程初步勘察报告;(七)满足规定设计深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八)概算文本(仅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工报告审批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五)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六)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受监通知书;(七)建筑施工、防护设备及监理中
7、标通知书;(八)湖南省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九)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人防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及人防质监机构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人防质监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二)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三)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8、。第十六条单建人防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主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己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三)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五)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全套工程竣工图纸。人防主管
9、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报告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已注销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类别、
10、防护等级、防化等级、建设规模、结构体系、施工工艺、主要设备等重要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属于重大修改。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基坑工程等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
11、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
12、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第二十一条单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二条单建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由工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由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用于商场等经营性的单建人防工程,投资者自营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的30%。第二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13、单建人防工程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并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平战转换。第二十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湘防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
14、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者并行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以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等内容。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新建民用建筑需要同步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还应当同时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
15、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建设要求。第四条新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按甲类审批,其战时功能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电信、供电、供水、供气、食品等重要生活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三)新建医院医疗建筑项目,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建设规模,结合修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应建防空地
16、下室,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应建人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应配建电站,并根据规划建专业队工程等。具体配建指标,由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人防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等,予以具体明确。当民用建筑为公共、居住混合型建筑时,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适用标准。第五条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当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口。第六条鼓励建设一等人员掩蔽部
17、、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部和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1.5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2.0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整体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并按程序申请审查、审核。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等级等事项一般不得变更。
18、确需变更的,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确认后,方可修改,并按程序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与防护密闭性;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当在土建施工时按要求预埋防护密闭套管或者封堵件。土建施工完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确需穿孔的,应当由设计单位进行孔口结构防护加固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成后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第十条根据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实施平战转换的设备设施应当与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安装及验收。第十
19、一条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图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偷工减料、制假售假,不得垄断经营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倾销设备。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在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及通道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标识标牌的安装工作,并将其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拆除人防标识标牌。第十三条以下面积计入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一)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二)楼梯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
20、道建筑面积(不含设置在通道区域的电梯井、平时电缆井等设备占用的面积);(三)坡道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通道建筑面积,当战时功能为人防汽车库时,计入全部通道建筑面积;当为其他战时功能时,通道部分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四)战时使用的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的水平投影面积。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成果和数据及本细则规定,复核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修建面积多于应修面积时,由征缴部门退还相关费用。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及人防防护防化
21、设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本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第十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不得以免收易地建设费为由,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22、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设计蓝图(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精准核定减免项目和数额。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除依法征收、处罚、要求赔偿外,应当按规定将其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一)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后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的;(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单位,未按人防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开展相关工作的;(三)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生产企业垄断经营、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四)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的;(五)损坏、拆除或者擅自改动人防标识标牌的;(六)拆除、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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