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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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监管办法)、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中央、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有关意见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
2、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l构及其资产两古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宣里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l构进行评估。第四条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主责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与两用几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的方式,负责对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
3、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等规定,负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七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停可组织或者个人布导非法干预。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资产两古业
4、务外,其所需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应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两a构从事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两蝴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In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
5、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第十一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湖北省资产田古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两用几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加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第十三条资产评估
6、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四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
7、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第十九条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In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
8、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加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应当配合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自律检查。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两蝴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三)资产评估In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组织指导,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资产评估In构和分
9、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In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由用几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
10、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第二十五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两用几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两用几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由用几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对于资产评估a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
11、交下列材料:(一)资产两於几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两用几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
12、五条的规定,向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第二十九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11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a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
13、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跨市、州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资产评估机构在向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迁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迁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财政部门,迁出地的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州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一)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的;(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三)主动
14、要求注销备案的。第三十二条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湖北省姿产评估协会第三十四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加强党建引领,依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制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协会章程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六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15、应当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组织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自律检查,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配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资产两用几构开展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业务统计分析和质量问题研判。结合自律检查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评估专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三十九条湖
16、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管理等内部制度,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协会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第四十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与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机制。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信息,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及时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况,及时报送重要人事变更等情况。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湖
17、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湖北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开展湖北省资产两古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三)检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四)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湖北省资产田古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一)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18、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In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一)资产评估In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三)资产两醐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进行检查,必要时,市、州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按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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