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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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及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水运建设市场中包括港口、航
2、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术语界定】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施工分包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司法机
3、关、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管理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其相关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主要
4、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三)向交通运输部审核报送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四)发布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5、有关的信息;(五)对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省级信用评价,并审核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全国及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六)负责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级高速和省道一级公路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七)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
6、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八条【信息类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方面内容。第九条【基本信息】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
7、表人、类型、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二)股东及出资信息;(三)分支机构信息;(四)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具的基本账户情况;(五)资质信息;(六)主要管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等人员信息;(七)自有设备信息;(八)近10年主要在建和已建成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九)与信用相关并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二)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学历信息;(三)职称和职业资格及注册信息;(四)工作单位及履历信息;(五)业绩信息;(六)与信用相关并能够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第十条【良好行为信
8、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模范履约、诚信从业,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从业单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信息,从业人员省级信用评价或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未被扣分的信息;(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第十一条【失信行为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二)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
9、被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的信息;(三)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认定的违纪违法违规信息;(四)从业单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信息,从业人员省级信用评价或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扣分在8分及以上的信息。(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第十三条【归集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并按以下方式征集信用信息:(一
10、)从业单位及其所属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填报,从业单位应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二)表彰奖励类的良好行为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汇总录入。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表彰奖励类的良好行为信息,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汇总录入;(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五)项目信息由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录入,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变更与转移】信用信
11、息变更需向信用信息原审核部门在线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核通过。从业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则规定通过全国或省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转移事项。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应用】全国或省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开展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职业资格注册审核和评标工作时,应当查询全国或省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核实。若信息内容不符,则不予认可。第十六条【台账管理】信用评价单位应加强信用台账管理,及时收集评标报告和检查、通报等相关文件,记录从业
12、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形成信用评价书面台账和电子台账。第十七条【信息安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八条【信息发布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设计及施工企业、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并通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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