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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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树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认识。教学内容分析:1、本课程是教材第七章的第一节,第七章开始系统讲解法律基础,而作为第七章的开篇节,第一节重点从总体上讲述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为以后法律部分的学习奠定基础。2、教学重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生掌握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后,才能有全局的把握,为接下来所学的内容奠定基础。3、教学难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本质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对于刚刚接触法律
2、基础知识的学生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授课方法(本章):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授课学时(本章):6学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这一节的重点,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的起源、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等许多内容。因此,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要充分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
3、般含义。I、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用马克思的话讲: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总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产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的变更,先后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具体是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后一种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的社会条件下实施的法律。所以是有根本区别的。我们在这里要着重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及其相关概念我们理解法律体系,就涉及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律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渊源按照部门法的效力等级所构成的位次分明、相互和谐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基本形成,它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为主干,而每一法律部门都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所构成。我国
6、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力争到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7、、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
8、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持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职业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
9、国目前的刑法法律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法制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
10、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原则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11、(二)法律制定(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1、立法机关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们要从广义上全面理解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而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即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第一,准备阶段。第二,确立阶段。第三,完善阶段。(三)法律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以
12、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简单讲,守法就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守法的关键在于人,因此我们要明确守法的主体。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党派和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不遵守法律。中共作为执政党更要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守法的意义在于:它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改革发展,有利于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四)法
13、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五)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条件: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法律适用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三,法律适用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和公民的干涉与妨碍。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一
14、般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正确,是指在处理案件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合法,就是要求依法办事,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标准处理案件。及时,就是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时间办案、结案。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治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及国家赔偿的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15、法制这个词在我国近几十年间被广泛使用,它的含义首先是指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法律制度办事。法制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特征的。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和民主政治密切相联系的。它主张依法治理国家,而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代法治国。我国现在同时使用“法制”、“法治”两个概念,含义虽有重大不同,但也有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整体,我们要切实理解与掌握。案例:某公安局侦
16、查诽谤案成被告。山西省某公安局在侦查一诽谤案时,怀疑某工业局打字员陈某有作案嫌疑,于是借故将其诱出工业局大楼,押到派出所,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字,随即秘密收审,后又转到公安局看守所。在收容期间,公安局多次询问陈是否打印匿名信的事,陈都否认。20天后公安局将其释放。陈由于受到惊吓,出现心慌、头晕、哭闹、不能入睡等症状,患了“神经官能症”。于是她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误工、医疗等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公安局赔偿陈某损失4913元。提问:本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
17、其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已有了基本把握,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1、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3、是法律有崇高权威,权力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立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
18、保障的国家。4、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国家决策管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具体讲,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2、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和对立法的研究,完善
19、立法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巩固。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宝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0、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功能。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课外学习引导及作业布置:熟悉我国法律体系,预习新课。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起“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2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是本章的主体和重点内容,为学生学习以后的章节奠定认识和知识上的基础。2、本次课的重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这为学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知识。3、本次课的难点是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对于学生来说,要深刻理解这一思想有一定的难度。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分为法理和具体法律这两部分。具体的主要法律集中在下一章介绍,本章集中介绍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法学重要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到底有哪些呢?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民主是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国家的政
22、治制度,也可以指公民的民主权利,还可以指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但是,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民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观念”与“法制观念”的区分:本节标题使用的“法治观念”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广泛的内容(如下面所讲),主要强调的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法制观念”则是一个相对“小”的概念,主要是就法律与法律制度讲的,着重强调的
23、是法律制度对社会与公民的作用。因此,学习本节要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如前面所讲,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包含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的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有充分的民主,完善得法制。正如江泽民所说: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1、发展民主、制定法律需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方向,并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将党的正确主张、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了保障。2、依法治国要求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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