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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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22)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
2、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
3、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区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机构)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驻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
4、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后实施。第六条(评价频次)本市每年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机构积极探索实时评价、动态更新机制。第七条(评价对象)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开展过生态环境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排污许可持证单位;(二)评价年度开展过生态环境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重点排污单位;(三)评价年度在本市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四)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八条(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对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实施的生态环境信用
5、评价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其及时整改。市、区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和第三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不得向参评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九条(评价启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十条(分值计算)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企事业单位下一期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分值。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
6、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评价指标需变更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修改本办法并公布。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89分;或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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