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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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2)1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27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效能,推动监测(监控)、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生态环
2、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属地责任,细化内部分工,定岗定责定流程,全面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一)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科(处)室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处)室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三)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在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应监测的污染物以及排污单位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四)水、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科(处)室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核实纳入联网排污单位的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并书面通知监控机构
3、进行调整。(五)生态环境监控(监测)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统计汇总、筛选分析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负责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干扰或者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和线索推送工作。(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情况进行比对抽检,并将相关问题和监测数据资料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查处。(七)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处理生态环境监控(监测)机构推送的问题线索和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行等存在的违法违规
4、行为。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负责,运行维护全过程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第六条鼓励公众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第三章安装联网第七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3月底前将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驻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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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山东省 固定 污染源 自动 监控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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