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
《【政策】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策】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一)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
2、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
3、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谢口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
4、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铝、铜、银、锂、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
5、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10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缘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二)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ftt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策 【政策】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国家 林业 草原 关于 加强 生态 保护 红线 管理 通知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19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