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管发〔2024〕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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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当处置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平安,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看法和建议,请刚好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卫生部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当处置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推动持
2、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缘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务。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其次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
3、平安事务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第六条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务: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隙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报告工作供应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
4、作人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医疗质量平安事务的报告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医疗机构应当自事务发觉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医疗机构应当自事务发觉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医疗机构应当自事务发觉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第九条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时,应当依据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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