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24〕24号-2025年4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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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24)24号(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实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看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24年工作支配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运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C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2、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其次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运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运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运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意临床工作须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其次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精确、刚好、完整的原则。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运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
3、精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运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运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纳24小时制。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运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供应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运用负责。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纳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
4、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批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精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诞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需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意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制度与标准。严
5、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供应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限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运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限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特地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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