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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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2、),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卞中辰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3、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盟市、旗县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牵头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督促和指导盟市、旗县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第五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
4、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的补助资金分配,加强同民政、乡树辰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牧户档案等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六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5、。分配因素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乡木摭兴重点帮扶县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彳王务重、财政困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该盟市分配系数某盟市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X-Z分配系数其中:该盟市分配系数二该盟市需求系数X该盟市财力系数X该盟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系数X该盟市绩效系数。在每年分配补助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
6、下达盟市。第八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备案、向盟市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指标文件及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第九条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四章分类补助标准第十条原则上,盟市、旗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平均每户2616元予以补助,统筹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分档补助。第十一条危房改造拆除重
7、建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一类补助标准: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牧区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二类补助标准: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应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第十二条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补助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各地可根据房屋维修部位和实际成本,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8、第十三条各地可依据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以及当地习俗、气候特点等不同情况,结合当地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年度任务资金总额等,进一步细化分类补助标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差异化补助政策,各类补助总额不可超过实际建房或改造成本。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牧
9、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第十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牧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第十六条旗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牧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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