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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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会寻安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会寻安(境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O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崛起发展战略,以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着力提升生态景观效果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火烧迹地造林复绿主体责任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烧迹地快速、高质量复绿的机制体制,助力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二、明确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一)己查实森林火灾
2、肇事者,而肇事者只受行政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二)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缓刑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三)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处罚服刑的,造林复绿责任由肇事者在服刑前委托直系亲属承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四)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聋、哑、痴呆、傻、精神病等无民事能力“五类人”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
3、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五)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除外),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
4、村民委员会。(六)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为单位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单位法人;肇事单位申请破产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七)未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引起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八)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
5、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三、明确复绿实施方式和复绿资金承担人(一)造林复绿责任人投劳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本人或组织亲属、友人通过投劳,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二)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第三方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委托承担过造林绿化施工的第三方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三)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乡(镇)、村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委托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
6、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四)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资金按照资金共担原则,将火烧木销售收入、火灾肇事者处罚金全部用于造林复绿,不足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四、明确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认定(一)复绿责任人为森林火灾肇事者本人无实施能力的认定情形。1 .森林火灾肇事者本人系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中规定的四、五、八情形的;2 .向人民法院提起造林复绿费用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的。(二)复绿责任人为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无实施能力的认定情形。1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
7、属或监护人系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3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非典型性肺炎、瘫痪等18种重大疾病的;4 .向人民法院提起造林复绿费用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的。(三)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的处置方式。确认为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的复绿责任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造林复绿责任,所需资
8、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五、明确复绿后林木所有权归属(一)肇事烧毁他人(受害者)山林的,复绿后林木归受害者所有。(二)肇事烧毁自己山林的,肇事者自己复绿的,林木归肇事者所有;他人复绿的,复绿后的林木归复绿实施者所有。六、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县林业局、林权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二)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林权
9、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烧毁林地基本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火场调查、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火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尽快确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并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发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见附件1);负责30亩(含30亩)以内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简易设计,见附件2)编制;负责造林复绿的林地落实及组织实施、进度督促和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属有林地的,应负责向县林业局提供火烧木采伐申请人
10、基本情况和林权证等采伐审批资料。(四)县林业局。负责30亩(不含30亩)以上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般设计)编制和火烧木采伐设计、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指导;承担火烧迹地复绿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督查、验收职责,包括当年造林成效和三年后的造林绩效检查验收。(五)县检察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公共账号,对因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六)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七、明确造林复绿程序(一)确定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并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后,属地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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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火烧 迹地 造林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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