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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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促进树种多元化,提升生态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全力推进我县林业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保证全县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的前提下,采取全面控制、更新改造的办法,推进树种结构调整,逐年改造全县现有核树种植面积,改造种植混交林、经济林,保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保护水源和土壤质量,提升全县森林质量,实现经济、
2、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为美丽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基础和条件,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第三条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生态公益林林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森林公园天然林不得改造更新成商品林。第四条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枝树等树木。第五条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保地新种植核树,原种植的逐步更新改造。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两旁、主要河流两岸200米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和水库倒水第一面坡不得新种植极树纯林。原已种植枝树的,要在3年内更新改造成混交林或乡土、珍
3、贵树种纯林。森林公园、布透温泉景区、城镇村屯“四旁”原则上不得种植以商品性采伐利用为目的的校树林,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不得种植短轮伐期桂树纯林。第六条公益林区、江河源头、公路干线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四周200米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纯林(非校树),应通过间伐后补种或直接在林中空地补植补种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等方式,逐步更新改造成混交林或乡土、珍贵树种纯林。第二章区划管理第七条下列区域纳入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一)那板水库、凤亭河水库、凤凰水库周围集雨区和平地20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倒水第一面坡山脊为界);(二)凤凰山山区及凤凰山周边100O米内海拔320米以上范围内,布透
4、温泉规划区内县城东南面的求雨山、鞍马山、五马山等山区内。(三)高速公路、县城至森林公园二级路以及平江至皇袍山景区道路两边10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面坡山脊为界);(四)乡镇政府所在地、供200人口以上屯地表饮用水源地四周100O米范围内;(五)南屏乡的渠坤河,公正乡的公正河、八尺江(凤亭河水库),平福乡的公安河、驮琳河两侧(岸)5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面坡山脊为界);第八条鼓励通过皆伐、择伐、间伐等方式,降低林分密度,改造现有枝树林,属商品林的,可主伐后更新改造其它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属公益林的,可间伐后补植补种其它树种改造成混交林。第九条在林
5、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造林或更新造林的,只能种植混交林和经济林,所种植的林木主伐年龄不得低于十六年,而且只准进行择伐或间伐,不能皆伐。第十条2020年至2024年在生态修复区划范围内改造主伐年龄在十六年以下的校树林14万亩以上,其中:2020年和2021年每年改造核树林4万亩以上,2022年和2024年每年改造桂树林2万亩以上。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在地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第十二条在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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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林业 生态建设 实施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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