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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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包
2、括利用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为党政机关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以及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服务。气象信息包括气象数据、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第四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以公益性为主,在确保无偿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有偿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保障气象信息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3、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气象信息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气象信息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开展气象数据共享服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依法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数据。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共享的气象数据在相关行业、领域创新应用,以及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气象数据,
4、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充分利用气象数据和科学技术,结合本区域天气气候特点,提高气象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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