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视频违法案例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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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视频违法案例的分析一、案件概述2023年5月31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陈某、张某等多人实名举报山西永鑫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和快手发布了含有“80平起、厂家送货上门+安装、设计不花一分钱、我们是全屋整装厂家、还支持50年质保、万千花色纹理多种风格任您挑选、我们是源头工厂”等内容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无论从外观、装潢、布局还是规模大小均与抖音、快手视频广告内容不一致,也没有发现“源头工厂”的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7月21日尖草坪区市场监管
2、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影响,处20万元罚款。二、查办过程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到当事人住所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详细比对当事人委托广州某策划有限公司策划制作的视频广告内容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以下情况与广告内容不符:一是通过查阅相关票据,发现有消费者支付运费的票据,与“厂家送货上门+安装、设计不花一分钱”广告内容不符。二是通过实地查看,当事人工厂与广告中展示的公司外观装潢及规模、布局、大小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未发现视频中“源头工厂,有可以生产板材的机器和原料”,也未发现视频中“几十条生产线在调查中还查明,发布上述广
3、告为当事人与广州某策划有限公司“试发期”期间发布,“试发期”期间未签订合同,约定免费发布,待试发期三个月期满后当人事对广告效果满意再签订正式合同。三、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通过广州某策划有限公司制作,并在抖音、快手平台进行发布的上述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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