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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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
2、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但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四条市场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第五
3、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秘书、股权投资、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第七条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
4、管理规约。其经营范围应为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第八条对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的房屋,在当地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封闭公告或征收决定有效期内,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九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实施动态更新。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可选择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
5、用证明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申请登记注册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即可。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路、小区)、门牌、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街道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权属信息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其产权证编号。使用
6、方式为自有、租赁或者无偿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对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一)以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异议的;(三)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
7、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的;(四)因住所失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抽查,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加强监督管理。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属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禁止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
8、门应与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乡(镇、街道、民族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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