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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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关于“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姓名:杨成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刘绍彬20100501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了许多的知名商品,使我国的自主品牌在国际舞台上也有了强劲的竞争力。竞争是经济活动的常态,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正当的、有规则的竞争会给经济发展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同时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则,但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有部分竞争者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竞争的有序性。知名商品是混淆行为的最大受害者,目前我国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
2、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该法的规定比较宽泛,对细节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所以,对知名商品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混淆行为,本文讨论的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就是混淆行为中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主要介绍涉案双方的背景和三级审理法院的审理结果及其依据。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也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介绍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四个构成条件;讨论什么是知名商品及其判定;论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和地域范围问题;明确商品销售时间和在先知名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对本案侵权认定的
3、思考。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知名商品在先知名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policyhasbeencarriedoutfor30years,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hasgraduallymatured,andthecommodityeconomyalsohasmadeaquietgreatprogress.Thereemergesmanywell-knowncommodities,anditalsomakesourbrandhasstrongcompetitivenessintheinternationalarena.Co
4、mpetitionisverycommonintheeconomicactivity,whichistheessentialattributeofcommodityeconomy.Theproperandwell-regulatedcompetitionwillplayarolelikecatalystintheeconomicdevelopment.ltrequiresthateverycompetitormustbeintheequalstatus,andcomplywiththebasiclawoffairness,honestyandcredibility.Butinpractice,
5、somecompetitorsviolatetheprincipleofmarketcompetition,becauseofthehugeeconomicbenefits.Thewell-knowncommodityisthebiggestvictimofconfusionact.CurrentlyinChina,thelegalprotectionofwell-knowncommoditiesismainlyembodiedintheAnti-unfairCompetition1.aw.Buttheruleisverybroad,theregulationsondetailsarenotr
6、eflectedwell.Therefore,theresearchonthewell-knowncommodityandlegalprotectionhastheimportantandpracticalvalue.Inunfaircompetition,themostcommoninfringementbehaviorisconfusionact.ThispaperdiscussesatypicalcaseofFERREROv.MONTRESORaboutunfaircompetition.Inthiscase,confusionactexpressesintheunauthorizedp
7、ackagingandupholsteringofwell-knowncommoditywiththeapproximatecharacteristic.Thispaperhasthreeparts:Thefirstpartisbriefintroductionofthecase.Itmainlyintroducesthebackgroundofthebothparties,theresultsandbasisofthree-leveltrial.Thesecondpartislegalanalysis,anditisalsothekeyofthispaper.ltmainlydiscusse
8、sfourelementsofconfusionactwithwell-knownCOmmodities;SUChaswhatiswell-knowncommodityandIhejudgementJhepackagingofwell-knowncommodity,thespecialgeographicalproblemsofupholstering,andtherelationshipofthemarketingtimeandpriorwell-known.Thethirdpartissomeideasabouthowtoaffirmtheinfringement.Keywords:Unf
9、airCompetitionAct,ConfusionAct,Well-knownCommodity,PriorWell-known.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签名:少如冰日期:rtoeI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
10、。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11H导师签名;N必日期”“扑九。8引言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竞争成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正当的竞争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促使企业
11、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有了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多起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案例,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没有确定具体的标准,在案件的审理中认定标准混乱,适用法律不准确的现象屡屡发生。为此,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200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
12、RERo)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费列罗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成为解释适用的典型案例,也对解释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二)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方法,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从而可以划清依法应受保护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的特有性与其中某些构成要素的通用性的界限。通过探讨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以及销售时间与在先知名的关系,梳理出本案审理的几点争议,提出问题并进行总结,进而引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范晓字: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认定与保护
13、一费列罗案引发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一期,2009,01.(一)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对费列罗案的介绍,讨论本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分析三级法院作出审判结果的依据。对本案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评论,指出本案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内容主要有构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条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商品的销售时间与在先知名的关系;最后是对本案侵权认定的思考。(二)研究重点本文中所分析的案例是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混淆行为,所以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构成条件及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上。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对知
14、名商品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院解释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若干规定2O关于与知名商品的相混淆行为的著作比较多,通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中都有涉及。例如,吴汉东教授著的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邵建东教授著的竞争法学、陈建民教授所著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及处理等著作都对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有所论述,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也与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基本一致,其中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下文会有介绍。从国际方面看,各国对知名商品的混淆行为都是明文禁止的,就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为例,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知名商品的的地域范围要求是“国内共知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93年取消了商品必须在“该法施行
15、区域内“知名才为知名商品的限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关于对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的规定还是不够详细具体,实践中运用法律来处理类似案件,也显得有些不够得心应手,所以在立法方面还是有待于完善。2199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了关于禁止仿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部分案例简介一、案例介绍费列罗公司为意大利生产巧克力的知名企业,1946年成立,其生产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于1982年开始投放市场,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FERRER0
16、R0CHER巧克力取名“金莎”巧克力,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3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注册了“金莎”商标。1984年2月,FERRERoROCHER巧克力采取寄售的方式进入了中国市场,1993年之前都在当时政策允许的免税店和机场商店等场所销售。1986年10月,费列罗公司用FERRERoRoCHER和图形以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并且将这些商标在其中国境内销售的巧克力上使用。费列罗公司从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对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广告宜传,其宣传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内的报纸、期刊、室外广告和对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进行赞助,并在国内通过设
17、立专柜的方式在一些大中城市进行销售,其知名度才开始提高,2000年6月“FERRERO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蒙特莎公司是1991年12月由张家港乳品一厂与比利时一家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0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了“金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被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曾在1994年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没有获得批准。张家港乳品一厂1990年开始生产金莎巧克力,其包装、装潢与Ferrerorocher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较为近似。蒙特莎的金莎巧克力从1990年开始多次获得国际、国家及江苏省的各种食品奖项,并自1992以来对金
18、莎巧克力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其知名度逐步提高,1997年至2002年期间,金莎巧克力在中国食品报发布的全国食品市场调查中排名靠前。2002年张家港市乳品一厂将“金莎”商标转让给蒙特莎公司,蒙特莎公司正式开始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费列罗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蒙特莎公司多年来一直仿冒自己的产品,擅自使用与费列罗公司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了相关消费者,造成了市场混淆,给费列罗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恶劣影响,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告蒙特莎公司认为,原告费列罗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并没有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其销量和市
19、场占有率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包装、装潢是巧克力产品通用的包装、装潢,并不具有独创性和特有性。相反,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多次获得各种奖项,是知名商品。而且金莎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自己的工作人员和张家港市工艺美术印刷厂的专业人员合作开发的,经过多次改进才最终定型的,并没有仿冒原告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品的知名,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所以国外的知名商品并非在中国境内也是知名商品,商品的知名与否要根据所处的市场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涉案的商品都是知名商品,要判
20、定被告是否仿冒了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就要从认定两种商品知名先后入手,从两种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情况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程度方面综合考虑,被告蒙特莎的知名时间要早于原告费列罗,知名的持续时间也比较长,产品外观即包装、装潢也具有显著性。由此,消费者不会将两种商品发生误认、误购,并且两种商品在中国市场并行了十多年,由于产品质量、价格、口味之间的差异,使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消费群体,双方在宣传过程中,对其产品的原产地也都十分重视,两者的商标也都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消费者可以轻易辨别,尽管装潢近似,但不会形成市场混淆。综上,判定蒙特莎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05年2月7
21、日,一审法院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大部分事实予以肯定,并认为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不能理解为仅在中国境内知名的商品,而要通过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在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前,在国外市场已有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为整体设计,所以具有独创性和特有性。蒙特莎公司的金莎巧克力擅自使用了费列罗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并在中国市场生产和销售,严重影响了FERREROROCH
22、ER巧克力的知名度、市场销售和占有率。如果因为蒙特莎的金莎巧克力在中国市场比费列罗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具有更高的知名度而驳回费列罗的诉讼请求,就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了。从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失公允,所以判定蒙特莎仿冒费列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蒙特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最后认定对国际已知名的商品,认定其在我国境内的知名问题,除了要考虑通常国内判定知名商品要考虑的因素外,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知名的因素。但是提出二审法院判
23、决中关于“对商品知名状况的评价应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不能理解为仅指在中国境内知名的商品”的表述欠当。但通过费列罗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宣传力度以及进入市场的时间综合判断,认定FERREROROcHER巧克力为知名商品;蒙特莎关于FERRERoROCHER巧克力在中国境内市场知名时间晚于金莎巧克力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费列罗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具有特有性和独创性;认定蒙特莎的仿冒行为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综上所述,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目的的不同点在于,其主要保护的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秩序,保护
24、消费者的利益,当然也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二、争议焦点本案从立案到最终判决生效,历经了一审、二审到再审,前后历经五年,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费列罗公司胜诉,被告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成立。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认定;2、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3、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地域范围的界定;4、商品的销售时间与在先知名的关系问题;5、国外知名因素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参考价值问题。本文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围绕以上问题,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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