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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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奖励激励工作,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19)7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受益人”)。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第四条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由医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等
3、相关费用。第二章减免标准第五条在本省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按下列标准执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在100O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二)献血量累计达100O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三)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第六条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减免标准互不影响。第七条每捐献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液成分,按800毫升全血量予以减免费用。第八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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