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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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
2、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打造区域创新高顺口科技创新策源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
3、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
4、管理水平,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构建导向鲜明、结构合理的奖励体系,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的组织、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完善
5、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建设,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有机衔接、融通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实际,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机制,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优势特色和产业需求,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6、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港口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构建均衡发展、优势突出的学科体系,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各类基础研究项目,聚焦产业核心技术
7、基础理谈口技术原理开展研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究开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基础科学研究中心等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强化条件保障,支持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力口强科学前沿探索,推动基础理论突破与创新。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
8、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空天信息等领域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加大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产业和产业链上,支撑引领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应当强化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综合运用择优支持、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提高科研攻关质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
9、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强化人员、经费、平台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第十七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通
10、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加快发展专业性技术市场,完善技术交易规则,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第十九条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其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体系。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
12、向企业集聚。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普惠制、公益性科学技术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研究开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逐步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
13、的比例。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制造类省属国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
14、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并逐步增长至百分之四以上,重点企业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围绕区域发展需求和特色优势,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
15、当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在本省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应当强化任务导向,创新管理与运营机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那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省实验室,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实验室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支持措施,赋予省实验室科研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人才招聘、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其汇聚培养顶尖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
16、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第二十八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为国家、本省发展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依法制定章程,明确职责定位,完善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费和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按照规定保障其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内部薪酬分配、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
17、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赋予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集聚高端人才,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播口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将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统筹做好相关人才的自主培养、开发、使用,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
18、高水平创新团队,优化科学技术人员发展环境,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计划。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创新型岗位,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科学技术人才;可以设立流动性岗位,柔性引进相关科学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家服务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创新平台。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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