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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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和旅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均指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标准。
2、第一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第一条国家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执行。行业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要求执行。对业务工作急需等确有必要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增补计划。第二条申报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O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O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应当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减少新项目申报。第三条
3、技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核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方面的评审。国家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第四条对于通过表决的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的行业标准项目,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报送公文、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或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汇总表、国家标准全体委员表决结果或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形式审查、行业标准综合评审,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
4、(以下简称“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取得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第六条科技教育司按程序将同意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提交国家标准委;将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予以编号,下达行业标准计划,与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签订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行业标准经费管理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涉及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涉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报科技教育司批准:(一)项目名称、范围调整。(二)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调整。(三)项目延期。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
5、延期,推荐性标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强制性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四)行业标准项目牵头起草单位调整。(五)其他重大调整事项。第八条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科技教育司提交备案说明:(一)行业标准项目参与起草单位调整。(二)行业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名称变更。第九条对于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家标准委终止;行业标准计划由科技教育司终止。第十条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一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
6、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当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包括定向征求和公开征求。对业务相关或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向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充分吸纳,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明确、充分的理由。标准起
7、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意见汇总处理后标准文本技术内容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对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委托其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国家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本文件第十九条执行。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填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原则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完成修改后,由技术委员会
8、向审查专家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情况。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由技术委员会重新开展技术审查;或者根据审查意见,结合技术发展实际情况,提交书面申请调整或终止计划,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项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提交报批材料,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项目汇总表、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各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科技教育司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相关司局和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复核或征求意见情况,将需要调整的
9、项目退回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限期完成修改,或者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终止。第十七条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按程序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国家标准委;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编号示例:(一)WH/T-(文化行业标准)。(二)1.B/T-(旅游行业标准)。第十八条科技教育司委托出版机构完成行业标准出版,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第十九条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或技术审查会议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评审或审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单、具体意见、总体结论等。如需投票,应当由参会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关情况须在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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