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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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港航发(2024)6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0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检验整体业务范围核定的批复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天津市市、区两级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第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是天津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对区级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业务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承担船舶检验质量抽查任务的人员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指派,亦可邀请船级社、直属海事局专家协同进行。第五条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
3、(或制度)运行核查、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船舶图纸审查抽查、船舶检验档案抽查等内容。第六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船舶检验质量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协助。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第七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市、区船舶检验机构现行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保障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的规范性。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内容包括:(一)运行时效;(二)船检服务质量;(三)船舶检验流程;(四)船舶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培训情况等;(五)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建
4、设、执行情况(船舶检验机构无体系时适用);(六)其它与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相关的内容。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采用文件资料审核、人员访谈、调阅体系运行记录、查阅船舶检验管理系统等方式(可要求相关船检管理人员、验船师到场解释或说明)进行,船舶检验机构有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也可参照体系内审、外审程序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核查。第三章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第十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市、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型式认可工作进行检验质量现场抽查,保障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运行。第十一条市、区级船舶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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