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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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件,进一步加强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对困难劳动者依法支持起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工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案例作为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之一。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2、。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8日案例一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代为清偿行刑衔接【基本案情】2021年5月,谢某实从某建筑劳务公司处承包安徽省临泉县某工地的建筑安装工程,后谢某实组织农民工施工,该项目完工以后,部分农民工工资未发放。2023年1月19日,谢某实与劳务公司决算确定工程款为245万余元,劳务公司己全部支付完毕,谢某实书面承诺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2023年2月,经临泉县人社局核实,谢某实共拖欠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5万余元。该局向谢某实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谢某实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谢某实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2
3、023年3月28日,谢某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3年7月13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谢某实未提出上诉。【检察履职过程】1 .行刑衔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经与人社部门沟通,发现谢某实欠薪数额较大、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存在逃匿情形,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临泉县公安局,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2 .能动履职,促成代偿。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联
4、合人社部门与总承包方劳务公司开展协商,告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总承包单位先行代偿,再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劳务公司于2023年5月垫付全部欠薪,由劳动部门及时发放。检察机关对欠薪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劳动者进行回访,确保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3 .宽严相济,当严则严。谢某实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情节较为恶劣,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典型意义】高质效办理好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还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缴欠薪、追赃挽损工作中,切实帮助农民工
5、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把检护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给个人包工头的现象多发,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积极促成总承包方垫付全部欠薪,优先保障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本案中劳务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向谢某实支付完毕,谢某实经临泉县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案例二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关键词】行刑衔接宽严相济司法救助诉源治理【基本案情】厉某等人共同设立上海杰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司公司),雇佣朱某等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0年5月起,杰司公司拖欠朱某等15名员工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朱某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虹口区人社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多次要求厉某等人配合解决问题,但厉某等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场。2021年8月16日,杰司公司至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市场局)注销登记。2021年8月17S,虹口区人社局不知公司已注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杰司公司补发工资,后于2022年11月3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杰司
7、公司原股东厉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厉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2022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虹口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4月,厉某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厉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履职过程】1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9月,朱某等15名被杰司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至虹口区检察院反映被欠薪情况。控告申诉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商,认为杰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厉某等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遂与区人社
8、局召开联席会议,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建议区人社局向虹口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在虹口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虹口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2 .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厉某主动投案,但以股东之间有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虹口区公安局决定对厉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听取被拖欠工资员工的意见、厉某的供述及辩解,充分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告知厉某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对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追责。后厉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
9、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厉某经释法说理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依法对厉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农民工多以临时务工为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临近传统春节假日,为帮助涉案农民工渡过难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向符合条件的24名困难农民工,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4 .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推行业主管单位堵漏建制实现诉源治理。针对杰司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注销登记逃避处罚的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分别向虹口区人社局、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与虹口区人社局、区市场局会签关于建
10、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构“企业恶意注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型”,完善涉劳动纠纷领域案件的注销预警、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检行协作等机制,有效填补行政主管单位因信息不畅导致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管理漏洞。【典型意义】1 .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畅通行刑衔接意义重大。本案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沟通机制,检察机关获悉农民工与餐饮企业的矛盾纠纷,及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托犯罪线索移送备案机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开展监督。2 .一
11、体综合履职发挥检察合力,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慎既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易引发群体性矛盾。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督促移送犯罪线索、监督立案、司法救助等多项职责,全方面、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审慎稳妥办好案件,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3 .依法能动履职,融合治罪与治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场登记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产生了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乱象。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登记机关协同治理,建立限制注销预警函机制,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协同发现并纠正未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而恶意注销的行为,实现类案
12、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案例三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关键词】护薪惠民宽严相济化解矛盾延伸治理【基本案情】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项目工地当钢筋工,主要负责切断钢筋、制作造型等。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四人因工资被拖欠,经济拮据,经商议后决定以部分人员望风、部分人员剪钢筋的方式合伙盗窃所在工地钢筋,后续通过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其中陈某华、李某盗窃11次,分别获利2000余元;黄某盗窃8次,获利1200元;刘某辉盗窃6次,获利900元。案发后,陈某华等四人均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全额退
13、出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等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四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顿而引发,虽盗窃次数较多,但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最终依法对陈某华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履职过程】1 .严审细查,探究犯罪背后原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陈某华等四人称盗窃事出有因,系由于工地负责人拖欠工资导致经济拮据,四人担心九月份开学无法及时支付孩子学费而实施了盗窃。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头”,询问相关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干部,了解其各自家庭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本次盗窃犯罪动机自述真实可信。2 .宽严相济,修复受
14、损社会关系。陈某华等四人盗窃次数最多达11次,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四人的盗窃犯罪系欠薪引发,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且四人均无前科,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3 .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虽然本案涉案仅4人,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工地被欠薪的钢筋组农民工还有15人,且案发时间系农历新年前,欠薪导致农民工无法回家过年,影响老百姓合法权益,破坏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多次与工地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及时支付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又会同派出所实地走访工地,再次督促工地负责人及时支付欠薪。工地负责人最终于2024
15、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向包括本案4名涉案人员在内的19名钢筋工支付了拖欠的2023年6至12月工资共计17.1万元,确保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4 .形成合力,实现治罪到治理。本案办结后,检察机关适时走访案件相关企业,了解当前工程进展、人员管理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检察服务,实现民忧、企忧一起解。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形成案件专题报告提交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法院、人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专题会商,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典型意义】1 .打击犯罪与权益保护并重。一方面,不简单就案办案,本起盗窃犯罪是由欠薪而引起的错误“自力救济”案件
16、,办案中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被欠薪的劳动者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注重权益保护,既帮助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讨薪,又延伸到其余15名被欠薪工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 .个案办理与延伸治理同步。检察机关坚持诉源治理,在考虑个案发生原因的同时,也深入思考和探究类案规律及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欠薪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盗窃等次生问题,同时也极易引发群体信访和社会舆情,亟待综合施策,形成“一类事”的治理合力和长效机制。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提出治理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执法司法共
17、识,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案例四胡某林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关键词】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约定合法性司法审查【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胡某林入职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担任碎工工长一职。2017年3月27日,胡某林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当日住院,共住院治疗22天。2017年5月6日,某劳务公司与胡某林签订协议书约定,对胡某林2017年3月27日在项目工地摔伤一事,赔偿医疗费55000元,一次性补偿88000元。同时约定付清上述费用后,双方就此事不存在任何争议,案结事了。胡某林认可收到补偿款88000元,医疗费55000元已由某劳务公司直
18、接支付医院。2019年6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胡某林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20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胡某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0年7月3日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胡某林的停工留薪期为七个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胡某林受伤之后再未到某劳务公司上班。2020年8月11日,胡某林以EMS快递方式向某劳务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劳务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书。胡某林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劳务公司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9、委员会支持了胡某林的仲裁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劳务公司无需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劳务公司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43630.94元。某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认为,双方2017年5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胡某林作为具备意思自治的成年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提起撤销之诉,向某劳务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决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胡某林工伤保险待遇143630.94元。胡某林不服二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受理及审查情况胡某林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检索同类已生效判决案例,重点审查:一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胡某林与某劳务公司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时,其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均未作出,系在缺乏实际判断、处于危困状态下所签。协议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数额,结果显失公平,有权要求某劳务公司予以补足。二是案涉协议书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仅约定补偿胡某林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
21、、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未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于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系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给予的工伤救济。停工留薪工资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不能工作期间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以上费用某劳务公司亦应予支付。三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双方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监督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法
22、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故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时,劳动者可以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生效判决以约定赔偿金额等事项已实际履行为由,认定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胡某林工伤保险待遇143630.94元,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0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再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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