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审核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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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合同签订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设备、图书、教材等物资的买卖合同;建设(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房屋租赁、委托管理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审核起点:学校新建工程项目100万(含)以上,维修改变及绿化工程、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其他项目50万(含)以上的合同必须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审核起点以下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自主审核,审计处会同学校法律顾问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统使用由学校刻制并编号的“XX
2、大学合同专用章”。“XX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法人代表授权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等合同承办部门保管使用。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合同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人员兼任本部门合同审核员。第四条学校刻制“XX大学合同审核章”,由审计处负责管理使用。审计处与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起从事合同的审核工作。第五条合同审核工作的分工和内容:(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 .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或内容。2 .合同是否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公平。3 .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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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合同 审核 工作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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