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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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15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助力山西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
2、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山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各级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精准服务。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西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开展本辖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本辖区标准创新型企
4、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具体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
5、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第七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发布。第八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
6、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第九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要求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1个月,公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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