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4年新修订的关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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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关税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关税法起草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税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强调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李强总理作出批示。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工作要求。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
2、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外交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调整完善关税制度的实际需要,国务院重新制定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四次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1986年至2022年,全国累计征收关税49638.8亿元,关税年收入从1986年的151.6亿元增至2022年的2860.3亿元,年均增长8.5%o实践证明,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运行
3、平稳。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随着通关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制定关税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
4、税法(送审稿)。司法部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对关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等方面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部分:关税法制定的总体思路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税专门法律,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关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落实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完善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内
5、容并上升为法律。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满足相机调控实际需要。第三部分:关税法制定的主要内容草案共7章7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关税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五条)(二)明确关税适用范围。一是维持现行关税征税对象和征收监督管
6、理机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二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的范围,增加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一是明确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第四条第一款、附件)二是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规定进口
7、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八条)三是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四是在进境物品税制平移的前提下,为进境物品税收制度改革作出授权。(第四条第二款)(四)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一是完善关税的计征方式。在条例规定的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基础上,总结关税计征实践经验,增加复合计征方式,并明确了各计征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第二十一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
8、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三条)(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关税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和创新口岸监管的成功实践,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明确海关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额确认,税额确认结果与申报税额不一致的,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第四十条至第
9、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完善关税征收监管制度,对标其他税种征收管理制度,规定海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款的滞纳金加收、补缴及退还,反规避措施,以及海关查询关税涉税信息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一是在维持现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二是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
10、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第五十三条)此外,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船舶吨税法作了衔接。(第六章、第七章)第四部分:关税法的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11、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执行。第五条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
12、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三)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四)定期编纂、发布税则;(五)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六)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实施国务院决定的其他关税措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
13、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第十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
14、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十一条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
15、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第十三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
16、率的,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第十四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关税税率的调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需要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审核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的范围内调整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
17、调整特惠税率适用的国别或者地区、货物范围和税率,或者调整普通税率的,由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特殊情况下最惠国税率的适用,由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协定税率在完成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核准或者批准程序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范围、税率和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与关税税目调整相关的税率的技术性转换,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关税税率依照前四款规定调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条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18、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涉及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19、八条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二)普通税率。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二)减免税货物经批
20、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第二十二条补征或者退还关税税款,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口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口实施的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
21、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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