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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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28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
2、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途管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保护生态、严格复垦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业务指导、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除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
3、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用地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辖区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土地监察、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协同做好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
4、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四)国家、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六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鼓励在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内解决用地需求。确需在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外解
5、决的,应当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派出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临时用地规模:(一)建设项目批准土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3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辅助工程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临时用地单位提供的相关必要性说明材料,可以适当增加临时用地规模。(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等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临时用地单位提供的必要性说明及地质条件等材料,确定临时用地规模。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
6、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的实施。(二)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原生地。(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国家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论证,出具承诺书,明确土地复垦完成时限
7、和恢复责任。(四)建设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其临时用地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五)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对临时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严格落实公示要求、复垦复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生态恢复责任。(六)不得迁移、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乔木林地。
8、难以避让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林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涉古树名木原址保护审核的相关手续。(七)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土地恢复方案。临时用地现状地类涉及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整个地块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情形由派出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编制土地恢复方案,使用后恢复为场地平整且无建(构)筑物的可供利用状态。(八)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单位应
9、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九)涉及现状正在运营或者正在建设的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开展安全评价,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涉及规划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建设计划出具的书面意见,并按其意见落实相关工作。(十)涉及蓝线、黄线、高压走廊、紫线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微波通道、市政道路、城市绿地、轨道安全等其他控制范围的,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取得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物保护、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八
10、条临时用地申请主体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申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申请。(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确定的主体单位申请。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主体单位申请。(三)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算。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
11、费)按照我市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产权归政府的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不计收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条前款规定的50%计收。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研究阶段同步考虑临时用地需求。派出机构在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醒项目用地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一并开展临时用地意向选址研究工作。具备条件的,临时用地可以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派出机构提前介
12、入,主动服务,根据临时用地单位的意向需求,开展临时用地前期核查工作,并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或者发函征求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各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正式意见。派出机构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临时用地选址范围,并函告临时用地单位。第十三条临时用地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符合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要求的相关材料;(二)临时用地申请表,包括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用地规模论证等内容;(三)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及平面布局图;(四)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或者考古文物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须提供主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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