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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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集资规(2024)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
2、交易平台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类别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本指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第四条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一)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二)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服务采购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五条集体企业采购货物、
3、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应当编制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和预算金额等;(二)采购的服务范围、期限及标准等;(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四)付款方式;(五)采购标的交付或完成时间;(六)采购方式;(七)履约保证金(如有);(八)合同文本。第七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采购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八条采购方案公示结束后,集体企业应当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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