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通用十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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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通用十八篇)5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一)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人、Xx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案由和诉讼请求:XX年XX月XX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图书城南侧的“麦*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XXX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2、。证据和证人:1、王五,“麦*劳”当值公司员工;2、赵六,*图书城“*”书店职工。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自诉人:张三代书人:李-XX年月日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二)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
3、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
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
5、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
6、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三)自诉人:李X生,男,26岁,XX市XX单位工人,住XX区X马路XX号。被告人:李X友,男,39岁,XX市师范学校教员,住XX郊区XX里40栋609号。被告人:李X起,男,29岁,XX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XX区XX马路XX村29号。诉讼请求:1 .请依法追究共同
7、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 .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XX区XX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XXXX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XX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X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XX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邻人劝阻。被告人李XX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
8、义执言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X外出,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被告人李X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X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无恐,李X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X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X友乘机抄起铁锹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人李X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
9、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能工作。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望秉公裁判。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李X生19X年X月X日相关阅读: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四)郭家咀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生态
10、及涵养地下水等综合利用的小(1)型水库。7月21日0:40,郭家咀水库发生漫坝,最大漫溢水深米,威胁下游数万人生命安全和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经开挖临时泄洪沟紧急泄洪,并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万人,虽未发生溃坝和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经调查,这是一起因建设和施工单位侵占毁坏水工程、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溢洪道堵塞,极端暴雨引发水库漫坝重大险情的违法事件。查明的主要问题:一是溢洪道被侵占堵塞。2018年9月开始,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郑州市南四环路跨张李洞沟(郭家咀水库溢洪道)桥时,在溢洪道内修建施工便道、进行弃土弃渣,且未制定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未落实度汛措施,导致溢洪道被侵
11、占堵塞,无法正常泄洪。根据调洪演算结果,若溢洪道正常运行,库水位最高米,尚低于坝顶高程米,不会出现漫坝。二是水库库区被侵占、库容减小。郭家咀水库原设计总库容万立方米,本次调查实测总库容仅万立方米,除多年运行自然淤积外,还存在库区人为占用等问题,加剧了漫坝险情的发展。三是监督管理不力。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等监管执法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五)总体要求:只客观陈述事实,不要宣泄情感!大量宣泄情感的控告状很容易会被认定为“诬告”、“乱说话”,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兴趣看下去,甚至产生不信任的感觉。先放个大图(以职务侵占罪为例)1、第一部分应该
12、写明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个人信息,控告什么样的事情。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中,应当写明他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因为本罪要求被控告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2、第二部分应该大致描述一下这个故事,让人有个初步的印象。因为第三部分是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会把整个故事“肢解”。所以,如果不事先描述一下整个故事,你的控告状会让人印象不深刻,读起来很累。3、第三部分应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例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被控告人是公司的员工、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所以我在范文中分别介绍了B的任职情况、行为。对于不同犯罪,论述的重点不一样,诈骗罪应该重点围绕被控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故意伤害罪应该围绕伤害的主观故意,拒不
13、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围绕资金用途等等。5、第五部分需要有附件,附上你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篇六)申诉人:付XX,男,汉族,XXXX年9月13口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xxxxxo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
14、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XX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张艳华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事实与理由:“(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
15、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一一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己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和正确处理。二审审理过程中
16、,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总而言之,“(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其二,“(xxxx)东中法刑
17、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一一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一一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一一作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侵
18、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一一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
19、”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一一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一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
20、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一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
21、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细述。案件的核心事实是:(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10年8月16日,张XX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XX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XX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XX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YAN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1.ATEAU1.IMITED公司将美元汇至上述“ZHANGYANHUA”的银行账户。”张XX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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