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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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十二号)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
2、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山体、水体等自然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第四条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学普及,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着眼于流域区域,尊重自然地势地貌、植被土壤、水体形态,注重保护和修复坑塘、河湖、湿地等自然调蓄空间,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本市严格执行城区重点绿地永久性保护制度,加强对山体、水域、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海绵
5、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调蓄设施布局等内容。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经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等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
6、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并根据其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连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老城区应当以防治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和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为重点,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雨水控制要求,控制不透水面积比例,加强多
7、专业协同,注重多目标融合,提高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纳入审查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原因。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一)城市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提高透水铺装率;(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有条件的应当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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