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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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武志国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11个、#5个、#2个、#31个、#50个、#60个、#11个、#6个。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
2、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1)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2)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
3、,由国务院审批。(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2)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3)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4)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开展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5)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6)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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