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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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强化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XX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XX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
2、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XX市大数据中心是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负责:1、统筹管理各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2、审议、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3、评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4、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验收;5、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硬件、网络建设,提供统一云环境。第四条XX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和经费的统筹保障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XX市委网信办、XX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措施的落实;XX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
3、审计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工作。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充分利旧、统筹XX市通用资源和统建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内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要求,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需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第六条XX市中心机房是我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中心节点和政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中心,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非涉密应用系统应集中部署到XX市中心机房,未经XX市大数据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统一支撑服务。第七条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应按照
4、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服从和服务于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建设,依托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单位之间资源共享与交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对接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不按规定向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XX市大数据中心制定的编写指南提交评审及验收材料,评审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系统安全措施、资金来源、拨付方式、运维方式及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等。第九条非涉密业务系统应统一纳入XX市电子政务外网;对上级部门要求建设的专网,临时不能并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取得上级业务部门、XX市保密部门对网络架构及
5、安全保密方面的认可。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前,应与XX市大数据中心对接,初步研讨建设内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对于基础类、多部门共享共用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部门提出建设需求,XX市大数据中心统一招标建设;视频监控类项目应遵循XX市视频监控建设规范,建成后统一对接XX市大数据中心监控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服务类APP,所有面向群众服务应用移动端需将“爱XX”政务服务移动端作为唯一入口;用户群体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软件系统原则上应接入“XX通”。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XX市大数据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第十二条每年1
6、2月底前,XX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提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形成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XX市政府研究。第十三条根据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预算编制,XX市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经费。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如确需新增或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XX市政府提出申请。XX市大数据中心根据XX市政府意见,组织相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进行政府采购程序之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详细建设方案、评审申请、软硬件
7、资源需求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相关材料提交XX市大数据中心进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XX市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建设意见书。XX市大数据中心的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意见书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报XX市大数据中心审定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四章采购与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后的建设方案,向XX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申请,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或承建单位无法完成项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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