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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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5号)等精神,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创新水平,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2、第三条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申请兑现、领取和使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分担兑付。第四条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择优支持、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创新券政策,提出创新券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年度预算,指导和做好创新券申请、审核及兑付,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省级创新券资金规模、分配原则、支持标准等,审核省级创新券资金分配建
3、议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科技厅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组织服务机构和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注册,承办创新券申请兑现审核,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第九条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注册、申请、初审和推荐,兑现本级应承担的创新券申请,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第十条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服务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第三章对象与范围第十一条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运行管理规范;
4、(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三)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四)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第十二条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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