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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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制
2、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资金,包括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和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评价,指导地市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
3、心项目申报、绩效评价、验收评审等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管理,下达拨付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审核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评价,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入选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
4、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试点城市指定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城市试点资金的组织实施。对于入选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的地市,加强国家和省政策衔接,统筹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第七条获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到专账管理、
5、专款专用,做好绩效自评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第三章城市试点资金支持方式第八条支持方向:(一)各试点城市应安排不低于8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开展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中小企业,由其自主选择数字化牵引单位进行改造,可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二)各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不高于2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1 .优先支持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2
6、.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制等方式,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不包括政府咨询、课题研究、政策宣贯、供需对接、学科竞赛等费用;3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三)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支持对象:(一)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
7、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4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二)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属于前期已入选本试点城市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
8、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4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三)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的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
9、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工;3 .申报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即第九、十条第(一)点所列项目形式,采用“1+1+N”产业生态联合体所列出的清单产品,实施数字化改造);4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5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支持标准:(一)各试点城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奖补。1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
10、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改造项目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0月11日(含)以后,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成改造项目;3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二)各试点城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
11、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予以奖补。1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项目投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含),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工;3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
12、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不含税。(三)各试点城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采取事后补贴方式。1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完工项目,按照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2025年12月31日前),贷款最低额度、具体贴息比例、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等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3年10月11日(含),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工;3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
13、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4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省财政贴息政策。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结款等,不予贴息。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可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规定比例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优先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第四章城市试点主要流程第十二条
14、各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的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执行,推动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原则上不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试点城市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同意。第十三条各试点城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数字化牵引单位(即供应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牵引企业),每个细分行业的数字化牵引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时承担国家试点城市任务的地市可适当调整),作为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牵头组织单位,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由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联合1类实施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N个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组建“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
15、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第十四条各试点城市遴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将联合创新意愿强、应用场景丰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并兼顾不同环节、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被改造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建立“一企一档:包括被改造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基础、改造环节内容、改造前后的数字化水平等。试点城市承诺完成的“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应为符合支持时间段内(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其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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