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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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区县(含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
2、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
3、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区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七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不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4、。第八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及时移交产权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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