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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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交字(2024)24号)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轨道交通局,珠海公交集团、珠海传媒集团、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2月21日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
2、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气象灾宙防御条例珠海经济特IX防价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管理工作。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轨道列车、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险、救助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
3、、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台风期间,是指防御热带气旋期间。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公共汽车企业、客运班车企业、客运包车企业(不包括出租车企业)和客运站企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水路客运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水上客运固定班轮航线航运企业和码头客运站企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轨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际铁路运营企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民航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民航企业,即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新闻媒体,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新闻宣传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微信、微博等)等单位。本
4、暂行规定所称的三大运营商,是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第三条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防御、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珠海市公安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支队)、珠海海事局、珠海市
5、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局)、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第五条任何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配合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第二章联动与响应第六条为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时,各相关部门应执行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停航停运统一协调与联动机制所确定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客运企业依据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道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红色时启动全面停运。水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橙色时启动全面停航。轨道和民航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暴雨
6、洪涝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由客运企业根据行业预案和结合公共交通工具实际情况或抗风抗灾等级自主决策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第八条道路和水路客运企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时(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企业和各相关部门联动与响应:(一)启动全面停航停运。1 .道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运措施,其中在途车辆1小时内强制停运或紧急避险;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水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航措施,其中在途船舶2小时内强制停航或紧急避险;码头客运站企业配合落实停航工作,在停航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
7、和指引。2 .行业部门、客运企业等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并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备。市三防办及时向新闻媒体、三大运营商通报停航停运信息。3 .市交通运输局监督企业落实停航停运及信息发布工作。4 .市气象局加强对天气实时监测,适时向市三防办、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气象变化情况。5 .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和市三防办工作指令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做好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停运或解除停运时交通疏导工作。6 .珠海海事局根据相应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7 .新闻媒体适时播发市三防办通报的停航停运信息。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自接收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播报或插播停航停运信息1
8、次或以上,其中电视台持续滚动播出字幕。(二)企业自主决策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1 .道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道路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运或解除停运,并在停运或解除停运实施后1小时内将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水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海上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航或解除停航;码头客运站企业负责汇总停航或解除停航信息,并在停航或解除停航实施前1小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和珠海海事局,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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