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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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XX市卫生健康“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市诊所(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平稳过渡、规范运转,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规范诊所(中医诊所)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多措并举调动诊所(
2、中医诊所)发展积极性,推动全市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二、实施范围(一)明确诊所(中医诊所)定义。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二)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范围。XX市诊所备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中医诊所依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
3、版)等有关规定办理。(三)其他诊所管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管理依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三、工作内容(一)存量诊所(中医诊所)备案。在2022年12月20日之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诊所和中医诊所,应当自于2023年12月19日之前完成备案工作,同时确保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时间不超出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避免发生无证行医行为。(二)新办诊所(中医诊所)备案。在2022年12月20日之后,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具备诊所门诊服务相关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新办诊所的,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进行备案。在2023年3月10日
4、之后申办中医诊所的,应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进行备案。(三)诊所科目核定。单位设置诊所的,开展的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个人设置诊所的,诊所识别名称中须含有举办者姓名,且诊疗科目只能核定1个。(四)保证业务衔接。2022年12月20日之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申请变更、解除停业等业务的,可直接申请诊所备案。(五)强化事后监管1.落实现场核查。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在“XX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起45个工作日之内,牵头组织专家对诊所开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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