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实操-车位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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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财会实操-车位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侧重于“权属转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除地面车位外,不论车位有无产权、是否属于人防车位,原则上只要权属发生转移,都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均应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产权车位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清算时计入可售建筑面积,税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有偿转让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确认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
2、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笔者以下重点分析普通无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一、普通无产权车位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按照政府规划进行合法建设,完成项目开发后,即依据事实行为原始取得了普通无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尽管不能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房地产企业对其有权处置。房地产企业除留足自用的车位外,出于回笼资金或者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的目的,主要通过转让有限产权和出租两种方式来进行处置。(一)转让有限产权的税务处理实务中,房地产企业转让无产权车位时,一般和买受人签订转让地下车位有限产权协议或者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协议,业界也称之为转让有限产权或转让永久使用权。2014年4月28日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曾
3、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随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发布了关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其中第三条对转让永久使用权进行了解释,内容如下:关于转让永久使用权可以理解为:Q)以销售名义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2)签订无租期的租赁合同;签订2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4)签订20年以下租赁合同,但约定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地下车库(位)的权利;(5)其他可以确认为转让永久使用权的情形。对于转让有限产权或转让永久使用权,增值税处理可以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4、附件1之附)第三条销售不动产第三款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2月11日答复纳税人提问根据转让人防设施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提到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20年时,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在财产行为税工作周报(2020年第32期)政策指导中明确,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5、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但现实并非如此,由于当前房地产销售形势不容乐观,除了一二线城市外,其他城市中车位成本和销售收入出现了倒挂现象,如果无产权车位参与清算将拉低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从而降低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另外由于车位销售困难,如果纳入清算范围,短期内房地产企业不符合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清算前提,导致企业清算延迟。以上两种情形均将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综合分析各地政策可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有限产权车位有以下三种规定:1 .计
6、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江、浙为例,当地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例如,Q)江苏,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浙江,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
7、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2 .不计收入、不扣除成本尽管企业销售了无产权车位,但是由于当地车位销售收入和成本倒挂,所以政策规定不允许相应车位参与清算,即不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例如,(1)贵州,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J(2)海南,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十).转让或出租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扣除其应分摊的成本费
8、用。其他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比照执行。3 .全部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代表城市有深圳。2013年深圳市蛇口某小区发生车位销售纠纷,随后深圳官方明确表态:为避免进一步纠纷,一律要求开发企业停止出售停车位的行为。尽管2019年8月29日深圳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其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但目前绝大多数开发项目中,车位仍然为全体业主共有。在无产权车位参与清算的前提下,即使当地没有强制移交的要求,企业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主动选择把无产权车位中全部或者部分移交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
9、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移交车位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车位负增值的特点,则可以合法地降低项目税负。(二)出租车位的税务处理。当车位滞销时,企业为了减轻资金压力,一般会通过出租的方式处置车位,此时车位有限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出租车位时,企业需要注意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J如果一次性出租超过二十年的,原则上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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