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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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24)5号各区民政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3月25日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民发(2022)8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
2、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社会事务等事项时,需要以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报告的活动。申请或己获得相关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监测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机构职责)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区居民经济
3、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以及各街道(乡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核对委托第四条(委托方)提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统称为委托方。第五条(核对对象)接受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第六条(委托核对)委托方在取得核对对象的授权后,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并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核对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二)书面或电子授权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由其监护人签署的授权书。核对对象无法亲自授权的,提供其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核对对象与代理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民政部门担任
4、遗产管理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签署的授权书。核对对象死亡的,提供其受遗赠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签署的授权书。(三)委托方出具的核对委托书。核对委托书应包括委托方名称、核对对象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核对内容、可支配收入和支出的核对期间、财产核对期日等,并加盖委托方印章。需核查外地信息的,应注明具体行政区域。(四)核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核对程序第七条(核对流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包括收件预审、委托确认、信息查询、信息差异处理和出具报告等环节。程序内容根据核对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如下:(一)社会救助事项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件预审街道(乡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部门
5、收到核对委托的材料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应及时上报市级核对机构。预审不通过的,退回委托方,并告知退回的理由。委托方收到退件后,认为仍需委托核对的,应当及时更正委托信息或通知核对对象补齐材料,并重新委托核对。2 .委托确认预审通过后,市级核对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及一致性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接受委托并开展核对工作。确认不通过的,应予以退回并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3 .信息查询接受委托后,市级核对机构应按规定向协助查询并提供核对所需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为信息协查方)发送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信息协查方按约定反馈协查结果。4 .信息差异处
6、理市级核对机构在收到协查信息后,发现委托方提交的信息与信息协查方反馈的信息有差异的,通知街道(乡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部门作如下处理:(1)对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存疑的,应及时向委托方确认。确为委托方提交的信息有误的,委托方应及时提出更正或终止核对。(2)对信息协查方反馈的信息存疑的,可视情况向市级核对机构提起复查。5 .出具报告市级核对机构通过将协查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计算等规定途径开展核对。核对机构应当自委托确认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书要求和核对情况出具核对报告。跨省协查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报告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延长核对时限的,应告知委托方。(二)社会福利、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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