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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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9日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
2、发展,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高效、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合理组织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加强城市公共供水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统筹推进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形成娘子关泉、龙华河等多水源供水格局,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3、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4、,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示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智能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等供水经营企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
5、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移交本级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第十一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对已建成的自备水源井,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实施关停。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供水性质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
6、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实行计量管理。居民用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非居民生活用水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计量收费。分装计量设施确有困难的,由城市供水单位确定用水比例,按照用水比例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分装计量设施,又不按城市供水单位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照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7、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水的方式、水质、水压、用水性质、计量方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等。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催缴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用水单位和个人经催缴仍不交纳水费及违约金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中止供水。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被中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
8、供水。第十六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产权归属划分。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包含水表)至取水口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出水口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供水设施,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维护。第十七条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应当与城市供水单位共同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结算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承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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