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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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办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局令第32号):将下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一)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2、审批决定;(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三)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三、受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四、决定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境内申请人应为境内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境外申请人应为境外生产企业,且该医疗器械已在注册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申请的医疗器械应列入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的
3、目录中。七、禁止性要求(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1.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合法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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