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发(2024)45号各区县住建局、民政局,西咸新区住建局、人社民政局,各开发区住建局、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局):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2024年4月3日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物名称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称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第三条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第四条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第五条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第六条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应当提
3、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新审核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况上报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民政部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
4、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建筑物名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名称进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名称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第十条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第十一条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以及具有特定含义,容易产生歧义的专名;(二)应符合建筑物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环球”世界“欧洲”澳洲”
5、美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万国等词语;(三)一般不得冠以“陕西”西安“长安等行政区域名称,确须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证明建筑物用途与所申请行政区域名称层级匹配的佐证材料;(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建筑物名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建筑物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一-等非文字符号的建筑物名称;(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称,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称;(六)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或其简称;(七)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含同音、近音字);(八)不得直接用外文命名建筑物名称;(九)未经批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西安市 住房 城乡 建设局 民政局 关于 印发 建筑物 命名 更名 管理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38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