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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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
2、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引导基金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引导基金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
3、效益有机统一。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明确的退出期限,以股权转让、上市减持、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原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4、、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市财政局承担。第八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二)审定母基金设立方案;(三)听取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四)审议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引导基金相关制度;(二)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母基金设立方案并提请管委会审定;(三)审定子基金设立年度计划;(四)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五)组织开展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工作;(六)落实管委会的决议及其他交办事项。第十条长
5、投控股承担引导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和母基金管理机构职责;(二)做好母基金注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各项工作;(三)拟定母基金设立子基金年度计划;(四)按照市场化方式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五)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引导基金运营问题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处理;(六)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职责;(七)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等;(八)办理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基金类型第十一条根据政策目标和投资标的不同,将引导基金分为天使(种子)、产业引
6、导两类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或公司制形式设立。第十二条天使(种子)类基金是指以支持科技成果孵化、鼓励产业创新为目的,主要投资具备明显创新属性和成长潜力的种子期、天使期等早期项目的引导基金。天使(种子)类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第十三条产业引导类基金是指以加速企业成长、助力企业扩张、支持我市新兴和优势产业为目的,主要投资成长期、扩张期企业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类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市、区两级
7、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第四章基金设立第十四条母基金设立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规范性审查并提请管委会审议。母基金设立具体流程为:(一)基金申请:基金发起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设立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主要发起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主投方向、类别、规模、形式、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考核评价、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投后管理等内容。长投控股就基金设立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并形成基金设立尽职调查报告。(二)规范性审查: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
8、单位对母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开展规范性审查。(三)提请审议与决策: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审议事项,按程序报请管委会集体审议决策。(四)决议执行:长投控股根据管委会决议,做好母基金设立等各项工作。第十五条子基金设立具体流程为:(一)长投控股负责按市场化方式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主要发起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主投方向、类别、规模、形式、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考核评价、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投后管理、重点项目储备等内容和子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
9、。(二)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对子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开展规范性审查;(三)长投控股根据规范性审查结果,做好子基金设立等各项工作。第十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一)财务状况良好,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O万元以上;(三)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五)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等制度健全,管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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