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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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以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港口区财政局和港口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共同组织
2、实施。区财政局和区农水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穴审核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区水局(农机中心)主要负责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登记,审定公示补贴对象,签订补贴协议,兑现农机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档案,核查补贴机具等工作。第四条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使购机农民真正受益。一是确保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二是确保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区、镇(街
3、)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三是是确保证农机补贴资金补贴到农民手中,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在用,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五条补贴对象是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户(个人)、农机大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和国营农垦职工。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全额购买的农业机械,不能纳入补贴范围。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市、区两级对农机具不再实行累加补贴。第七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水稻、甘蔗、玉米、大豆等粮食经济作
4、物作业机械。(一)水稻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田作业机具;(二)轮式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三)拖拉机作业配套机具;(四)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械;(五)重点示范推广的智能新机具。第三章本级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第八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编制本辖区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计划表,明确资金计划分配、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和工作进度,并将资金项目上报市农机中心。第九条按照中央、自治区两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根据港口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农业生产工作重点,制订港口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第四章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第十条补贴申请审核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 .政策公开。
5、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展板、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让惠农政策家喻户晓。2 .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3 .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区农机中心办理申请,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4 .核验机具。区农机中心对购机者资格及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无法移动等不便携带的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
6、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申请者可预约区农机中心上门核验。区农机中心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5 .资格确定。区农机中心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可按照到区农机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依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单次申请补贴额超过100O万元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区农机中心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
7、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和申请表等材料交给申请人。6 .信息公示。区农机中心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
8、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7 .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中心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区财政局审核。8 .兑付资金。区财政局对区农机中心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帐户上。9 .公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区农机中心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
9、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实施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二条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的销售活动,区农水局(农机中心)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能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第十四条要对进入补贴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第十五条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自治区、市、区农机
10、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第十六条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要积极了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第十八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
11、,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十九条对补贴机具供货方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残次农机具,开具虚假发票,不履行售后“三包”服务的,上报建议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经济赔偿。第二十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或享受农机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港口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
12、处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农业部、自治区、市农机中心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结合港口区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三条人民群众认为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驻区农水局纪检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存有法律法规和
1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第四条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一)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的;(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条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一)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
14、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规定办理,或转交有关负责的部门办理。第七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第八条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
15、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九条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第十条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农水局(农机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港口区农
16、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现制定本制度。一、原则与要求。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开展标准化办公的重要举措施,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长效机制和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区农水局(农机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把党的惠农政策扎实落实好。二、公开的内容。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将农机购置补贴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按照信息公开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资
17、金使用进度情况;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补贴额等);区农水局(农机中心)的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按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等。三、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区农机化信息网是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要集中公开相关信息。要不断完善网站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不断丰富补贴政策公开形式。在重要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通气会,接受媒体访谈,与有影响的媒体策划专版(专刊)等
18、,可以充分发挥短信、广播电视、抖音微信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方,要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镇村公告栏、宣传挂图、明白纸等进行公开。要不断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四、信息公开管理。区农水局(农机中心)对本中心信息公开负责,除严格执行本制度外,还要严格按照上级提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落实到位。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凡因信息公开不到位耽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港口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
19、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廉洁高效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结合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制度。一、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补贴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加强监督检查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从事补贴工作的每位干部职工取得绩效的同时,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具体要求如下:1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2 .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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