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暂行办法20240430-公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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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裁决企业名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登记的两个企业因名称相同或近似而产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裁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定义】申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企业为申请人,被争议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第四条【裁决机关与人员】本市企业名称争议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取证、裁决、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
2、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裁决人员具体承办企业名称争议。承办人员如果与该企业名称争议或争议双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五条【适用原则】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高效、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第二章争议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争议申请要求与材料】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一)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
3、称争议有关的材料。第七条【受理与补正】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
4、,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市市场监管局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终止裁决,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争议申请;(八)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九)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行政裁决程序第九条【答辩】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告知书发送
5、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裁决。第十条【调解】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争议申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一
6、条【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二)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七)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二条【中止审查】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应当
7、中止审查,并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审查通知书。中止审查时间不计入企业名称争议办理期限。第十三条【终止裁决】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终止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争议申请且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撤回的;(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争议达成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三)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的;(四)申请人提交争议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五)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的;(六)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
8、决通知书。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决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争议申请。第四章裁决决定与权利义务第十四条【裁决决定】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查做出行政裁决,应当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通知书。被申请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争议名称;争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争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送达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通知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变更和公示】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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