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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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4)38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我们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15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规定,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省自然基金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第三条省自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并依法接受科学捐赠。第四条省自然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科研人员应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学问题。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绩效评价。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基金项目,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委员会办
3、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基础处。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申请作为省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声贝:(一)组织申报人申报项目;(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社会信用记录情况;(三)提供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实施时间;(四)跟踪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省直有关部
4、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中央驻鲁单位、高校和经审核批准的省属高校院所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荐省自然基金项目;(二)组织项目合同书填报及审核;(三)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省自然基金项目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第三章资助体系第十条省自然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以下简称优青)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第十一条青年基金、面上、优青、杰青、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
5、年。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申报人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同项目类型的申报人还应符合对应申报条件(附件1)。第十四条符合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O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号)中直接给予政策的申报人,可申报青年基金项目,根据评审结果予以差异化资助,或申报对应优青、杰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第十五条申报人即为省自然基金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
6、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第十六条省自然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产业需求(基础学科除外)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注重代表作对项目申请的支撑作用及其相关性,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论证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包干制项目除外)、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第十九条评审一般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形式。通讯评审从专
7、家库中抽选至少3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按标准遴选确定进入会议评审项目名单,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提出立项资助建议。提高熟悉产业应用的行业专家参与评审的比例。对非共识项目、网评专家显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等,会议评审专家可联名提出修正建议,为省科技厅提供决策参考。第二十条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提出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对产业需求紧迫、问题突出的重大项
8、目或应急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主要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应与申报材料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申报时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青年基金、面上、优青、杰青、联合基金项目执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填报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进展报告等,建立项目实施(电子)档案,并按要求提交省自然基金资
9、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符合条件确需变更的,按流程(附件2)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十九条项目因故需撤销或终止的,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撤销与终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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