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 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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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r3名全住声责收修哙事故预以技木服务第三方拜俳工行族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
2、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决策参考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省、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领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评估,适用本工作指引。保险机构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可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第五条省、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领域安责险事故
3、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动保险机构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本工作指引对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1次自评,组织开展安责险业务审计,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积极整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投保单位应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隐患整改复查以及满意度调查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诚信、业绩规模、偿付能力、理赔情况、制度建设等综合能力开展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1.经营诚信
4、。近三年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2 .业绩规模。近三年是否具备安责险展业业绩规模;3 .偿付能力。近三年每年的偿付能力是否低于150%;4 .理赔情况。近一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5 .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并落实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包括费用管理、过程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评价等制度。第七条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风控团队和人员设置、具体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风控团队和人员设置。1.风控团队建设情况。是否在委托评估的行政区域内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风控团队、建立事故预防技术
5、服务相关制度,对服务人员或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6 .人员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其业绩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安全工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7 .人员培训情况。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一)服务人员。1 .能力情况。是否具备与投保单位行业领域相符合的专业技术能力;2 .履历情况。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3 .保密义务履行情况。是否严格依法保守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八条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措施、服务创新、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服务评估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合同与方案服务。1.合同约定情况。是否与投保单位协商
6、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和频次;2.方案制定情况。是否根据投保单位的保费规模、行业类别、风险状况、服务需求等,为投保单位制定服务方案。(二)事前与事中服务。1.事前沟通情况。是否在服务开展之前与投保单位沟通,确认服务时间、内容及具体技术措施等事项,是否存在未经投保单位允许擅自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情形;2.事中服务情况。是否按照合同、服务方案、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主动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三)事后与回访服务。1.服务回访情况。是否在服务完成后规定期限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回访投保单位;2.满意度调查情况。是否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向投保单位发放并回收满意度调查表(详见附件2)。(四)
7、隐患闭环管理服务。1.隐患闭环情况。是否及时提醒投保单位整改隐患,并组织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重大隐患上报情况。对于投保单位未及时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五)投诉与反馈。1.投诉渠道设置情况。是否设置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2 .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3 .投诉反馈处理情况。是否在收到投保单位投诉后的规定期限内与投保单位沟通、处理投诉案件,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需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4 .投诉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在投诉解决后的规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情况上传至安
8、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公示;5 .投诉台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台账,且台帐信息真实完整。(六)服务改进与档案管理。1.服务改进落实情况。是否针对投保单位意见、投诉、年度评估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6 .服务档案管理情况。是否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服务文档资料,且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服务过程可追溯。(七)服务费用管理。1.费用管理情况。是否对服务费用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费用台账;7 .费用足额使用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支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是否低于保费的15%o(八)信息平台建设。1.平台建设情况。是否实现服务信息化管理功能,具备信息
9、共享和查询功能;8 .平台管理情况。是否将合同、服务方案、服务情况、满意度调查、理赔、投诉情况等及时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服务全流程信息管理。(九)服务创新(加分项)。在安责险宣传推广、个性化保险服务、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推出成效明显的创新型措施。(十)负面情况(减分项)。1 .是否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2 .是否设置不合理或不明确的合同条款;3 .是否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自评;4 .是否对上一年度评估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5 .是否存在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服务行为;6 .是否被各级有关政府部门通报过不当行为;7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应当予以扣分的情况。第九条根据评估内容,
10、建立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标准,形成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鼓励各地将评估指标融入安责险信息平台管理。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十条本工作指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相关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等。第十一条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参考以下条件:1.与评估对象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2 .具备评估工作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团队;3 .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及企业信用体系;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5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
11、 .政府部门认为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2 .具备与保险机构展业所涉及行业领域相符合的专业或安全类相关专业背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政府部门认为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省、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领域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抽查评估、综合评估,均可引入第三方评估。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
12、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表要求,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组织开展安责险业务年度审计,形成书面报告,并将书面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表,每年对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地市级分公司)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开展1次年度综合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通报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评估结果于3月31日前报送至
13、各自上一级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评估情况,结合保险机构安责险推广实施、业绩规模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或区域范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本工作指引和委托部门有关要求,适时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或对指定区域范围内保险公司三级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抽查评估;每3年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二级机构(省级分公司)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1次综合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通报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程序具体如下:(一)制定评估
14、计划。委托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要求等。(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部门根据评估工作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及违约责任等。(三)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委托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四)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真实
15、情况,结合保险机构自评情况,对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综合评估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和效果,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服务评估、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等,并经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签名,评估机构盖章确认。(五)验收评估成果。委托部门应组织对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可以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第十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综合运用以下评估方法对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评估,具体如下:(一)定量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6、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表,对保险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形成评估分值。(二)定性评估。综合分析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投保单位满意度等,评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三)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投保单位安责险投保前后的生产安全状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变化情况,评估服务成效。(四)其他方法。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提高评估准确性、全面性的其他方法。第五章评估成果及运用第十八条评估成果所有权归政府部门所有。未经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第十九条评估结果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共媒体、安责险信息管
17、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根据评估分值,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档次划分,并由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地区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通报评估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评估分值285分的保险机构,自行组织对评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留档备查。70W评估分值85分的保险机构,自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对评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60W评估分值70分的保险机构,制定整改方案,自行组织对评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属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负有安全
18、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的问题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评估分值60分的保险机构,由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安责险业务经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执法检查、抽查评估的对象。第二十一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环节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途径、多形式的评估成果共享机制。第六章保障措施和纪律
19、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经费保障,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机构、投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拒不配合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整改或未及时整改评估发现问题的保险机构以及拒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投保单位,采取约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
20、估工作,健全完善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功能模块,实现智能化、信息化评估管理。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服务对象投诉和工作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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