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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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中医药学科技进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西省卫生厅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计划),由江西省卫生厅设立,面向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资助具有省内特色优势、能为解决江西中医药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
2、技项目。第三条江西省卫生厅将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技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第四条中医药科技计划支持课题的基本条件是:1 .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2 .课题内容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目标明确,在预计时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新技术引进项目应能填补我国或我省技术空白,或明显提高现有项目的技术水平,在一年时间内可望转为正常开展的防病治病项目。3 .立题依据充分,可靠、实施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4 .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一般应经过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或本单位科技
3、计划支持,进行了预备试验,显示有发展前景,具备或能创造深入开展该课题的基本条件,必要的课题实施人员及时间能得到保证。5 .新技术引进计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其它课题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6 .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第五条如课题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技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部门科技计划支持的则中医药科技计划不再予以支持,已列入中医药科技计划的课题允许再申请其它同级或上级部门科技计划支持。第六条对第一课题负责人,中医药科技计划只允许列一个课题,作为第一课题负责人已在国家科技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部门科技计划中列有二个课题尚未完成
4、者,中医药科技计划一般不再予以支持。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江西省卫生厅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技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对如下性质的科技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 .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标准的系统研究。2 .解决我省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尤其是重大疾病、传染病和“治未病”的研究。3 .我省道地中药材及特色品种中药饮片的规范化炮制、中药免煎颗粒、中药标准提取物研究及产业化应用研究。4 .总结、整理、研究我省名老中医的诊疗经验和学术思想。5 .民间单方、验方的收集验证。6 .中医药古籍和民间医籍的挖掘、整理、研究。第八条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
5、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九条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机构。7 .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8 .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计划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9 .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第十条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2 .第一申请人应该是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
6、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课题。3 .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第十一条申请的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江西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的立项范围和要求。2 .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3 .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4 ,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5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须按
7、照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能性、申请经费的合理性和基本工作能否得到保证等)签署具体意见,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厅中医处。第十三条经单位审查同意的申报书分以下几种情况申报:1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逐级上报的原则,统一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上报。2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机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3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第十四条作为课题主要负责人,所承担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立项科研计划项目或课题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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